广西区国税局建议完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将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延期到2020年。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的政策执行发生了变化:一是停止执行老少边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企业原按西部大开发政策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只能执行到2010年和2012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成立的新办企业,无法享受原有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三是新法实施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政府只能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这将使广西自治区政府对区内企业的政策扶持能力减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来投资的吸引力。建议将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的资源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提高其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理由如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对总分机构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调库、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为2.5:2.5:5。实行此办法后,对不具法人资格的资源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很大,削弱了当地政府治理环境、安置库区移民以及维护库、矿区社会治安等社会事务的经济能力,如地跨广西、贵州两省的天生桥水电站(分天一、天二电站)企业所得税汇总在企业法人注册地的广州市缴纳,作为发电地的广西、贵州两省只能分享企业所得税少部分;中铝广西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分享也存在此问题。建议向国务院争取对设在西部地区(广西境内)的资源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提高其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全额就地预缴或将就地预缴比例提高到75%)。
三、扩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给予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行业的范围。原政策规定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产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范围已明显偏小,应进一步扩大其范围,增加国家引导和鼓励到西部投资举办的产业给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如增加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制造、电子、石化、食品、医药、物流和服务业等行业。适当降低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应参照高新技术将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的认定条件调整为60%以上。
四、适当提高西部地区在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中地方的分享比例。西部地区经济落后,企业效益不佳,地方财政财力不足,应适当提高西部地区在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中地方的分享比例,保证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实施,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五、 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促进西部地区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缩短投资回收周期,从而加快西部地区工业发展和产业升级,支持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六、国家有关部委应及时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于西部地区各地的发展状况、经济结构不同、产业重点不同,在制定和完善目录时应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西部各地区的意见。
七、对以废渣、废糖蜜(桔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自产货物,给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广西是我国食糖主产区,制糖业是广西的支柱产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目前制糖企业已由原110间分散独立的糖厂优化为目前的33户制糖企业(集团),拥有糖厂96间。甘蔗是一种具有开发潜力的可再生的资源和能源,榨糖后,产生的废渣和废糖蜜,可以利用蔗渣制浆造纸、生产纸制品和纤维板等;利用废糖蜜生产酒精、味精、固体蛋白饲料等;在生产过程中滤泥及酒精废液中也含有大量有机物,用作肥料对甘蔗提高产量和糖份都有很好的效果。目前,国家对广西用木薯生产燃料乙醇项目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且每吨补贴1300多元,但在制糖业资源综合利用上,尚未制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对制糖企业发展综合利用、拉长产业链非常不利。因此,对以废渣、废糖蜜(桔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自产货物,国家应给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