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粮食出口实行限制性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等粮食制粉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三种商品共涉及11个8位税则号,其中新增的配额许可证管理8位税则号10个,原已在玉米项下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归入玉米粉项下管理的8位税则号1个。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执行且确实无法调整的粮食制粉出口合同,企业可通过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对粮食出口加征关税粮食制粉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财政部宣布从1日起整个2008年都将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粮食和制粉等57种产品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在此次涉及到的中,今年出口增长最快的小麦等麦类关税加征幅度为20%,小麦制粉税率为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
近期以来,国际粮价不断攀升,我国粮食制粉出口快速增长。为适度调整出口规模,避免影响国内供应,以稳定当前国内粮价,确保国内粮食安全,我国决定对粮食制粉出口政策做出上述调整。此项政策系临时政策,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期限视国内相关市场供需变化情况而定。该项政策是继今年12月20日取消粮食及其制粉出口退税和2008年1月1日实施加征临时关税之后,为稳定国内粮价、确保国内粮食安全而采取的另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我国粮食连续四年丰收,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国内粮食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从长远来看,我国完全有能力保持国内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