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财政厅(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范围,加快生产和推广应用马铃薯脱毒种薯,提高脱毒种薯覆盖率,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1年国家继续实施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现将《2011年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2011年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推动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增加脱毒种薯供应量,提高马铃薯脱毒良种覆盖率,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思路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思路
为降低种薯生产成本,增加脱毒种薯生产,调动农民使用脱毒种薯的积极性,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突出优势区域和重点产区,加快优质专用脱毒种薯生产推广步伐,提高马铃薯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试点先行。依托马铃薯种薯规模生产企业,在西北、西南、东北等气候冷凉地区,选择马铃薯种植面积大、生产集中、产业化水平高的优势产区先行试点。
二是品种择优。由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马铃薯品种筛选,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质专用品种。
三是农民自愿。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和订单需求,积极引导农民生产脱毒种薯,不得强迫农民种植。
四是订单生产。种薯生产采取基地订单化生产,由原种供种
企业与农民或单位签订种薯生产订单,企业负责种薯收购。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加快扩繁和推广应用马铃薯脱毒种薯原种,逐步建立健全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体系;制定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使项目区种薯扩繁标准化栽培技术推广达到 100% ;加大对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生产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种薯质量检测力度,确保项目区马铃薯脱毒一级种薯质量符合国家种薯质量标准,提高马铃薯商品性;通过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逐步扩大脱毒种薯的覆盖率,提高马铃薯种植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补贴对象、试点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环节和对象。2011年,继续对微型薯生产和利用原种扩繁种薯两个环节进行补贴,其中:微型薯生产的补贴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对象是农民。
(二)试点范围。脱毒种薯繁育补贴优先选择马铃薯主产区和种薯生产基地,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主要包括内蒙古、黑龙江、甘肃、四川、贵州、重庆、云南、宁夏、青海、河北、吉林、山西、湖北、陕西等 14个省(区、市)。微型薯生产补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规模生产企业进行试点。
(三)种薯繁育选点条件。重点补贴《全国马铃薯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马铃薯重点县。要求补贴项目区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脱毒种薯原种生产条件,马铃薯原种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及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二是有脱毒种薯原种扩繁能力,能够满足当地原种生产所需的品种及原原种生产规模和数量,有较完善的供应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措施。三是有规模化种植基础,能够以乡镇为单位实现规模连片种植。四是有科技推广能力,项目区农民文化和科技水平较高,对新品种新技术接受能力强。
(四)微型薯生产补贴企业条件。微型薯年实际生产量在1000万粒以上,并有较为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微型薯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与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微型薯生产补贴标准为每粒补贴 0.1元;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
(二)补贴方式。微型薯生产补贴采取直接补贴方式,并继续在2010年承担国家马铃薯微型薯生产补贴的 34家企业开展试点,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企业或单位。原种扩繁补贴,农财两部在补贴方式上暂不作统一要求,各试点省区市要本着调动微型薯、原种、一级二级良种生产积极性,增加脱毒种薯的市场供应量,降低脱毒种薯价格,满足市场需求,让种植农民得实惠的原则,自行确定补贴方式,并于 2011年 6月 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农、财两部备案。
四、组织与监管
为切实发挥马铃薯原种补贴的政策效应,必须加强试点项目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协调。试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确定补贴方式、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实施检查和资金监管等工作。项目实施后,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农、财两部。
(二)强化生产管理。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马铃薯种用、加工用、鲜食用等用途和区域生产特点,科学筛选并推介项目区扩繁品种,推介的品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要切实加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做好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抽检工作。项目区要按照县有区域图、乡镇有任务分解表、村有供种清册的要求,建立健全补贴明细档案,做好原种扩繁生产者的登记造册。
(三)强化资金监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资金,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试点项目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微型薯生产补贴承担企业(单位)的管理,掌握微型薯生产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质量和价格监管。对于补贴农民的,要实行补贴结果村级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五)强化政策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马铃薯原种扩繁补贴政策,提高对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脱毒种薯、发展马铃薯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1年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推动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增加脱毒种薯供应量,提高马铃薯脱毒良种覆盖率,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思路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思路
为降低种薯生产成本,增加脱毒种薯生产,调动农民使用脱毒种薯的积极性,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突出优势区域和重点产区,加快优质专用脱毒种薯生产推广步伐,提高马铃薯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试点先行。依托马铃薯种薯规模生产企业,在西北、西南、东北等气候冷凉地区,选择马铃薯种植面积大、生产集中、产业化水平高的优势产区先行试点。
二是品种择优。由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马铃薯品种筛选,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质专用品种。
三是农民自愿。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和订单需求,积极引导农民生产脱毒种薯,不得强迫农民种植。
四是订单生产。种薯生产采取基地订单化生产,由原种供种
企业与农民或单位签订种薯生产订单,企业负责种薯收购。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加快扩繁和推广应用马铃薯脱毒种薯原种,逐步建立健全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体系;制定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使项目区种薯扩繁标准化栽培技术推广达到 100% ;加大对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生产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种薯质量检测力度,确保项目区马铃薯脱毒一级种薯质量符合国家种薯质量标准,提高马铃薯商品性;通过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逐步扩大脱毒种薯的覆盖率,提高马铃薯种植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补贴对象、试点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环节和对象。2011年,继续对微型薯生产和利用原种扩繁种薯两个环节进行补贴,其中:微型薯生产的补贴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对象是农民。
(二)试点范围。脱毒种薯繁育补贴优先选择马铃薯主产区和种薯生产基地,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主要包括内蒙古、黑龙江、甘肃、四川、贵州、重庆、云南、宁夏、青海、河北、吉林、山西、湖北、陕西等 14个省(区、市)。微型薯生产补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规模生产企业进行试点。
(三)种薯繁育选点条件。重点补贴《全国马铃薯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马铃薯重点县。要求补贴项目区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脱毒种薯原种生产条件,马铃薯原种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及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二是有脱毒种薯原种扩繁能力,能够满足当地原种生产所需的品种及原原种生产规模和数量,有较完善的供应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措施。三是有规模化种植基础,能够以乡镇为单位实现规模连片种植。四是有科技推广能力,项目区农民文化和科技水平较高,对新品种新技术接受能力强。
(四)微型薯生产补贴企业条件。微型薯年实际生产量在1000万粒以上,并有较为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微型薯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与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微型薯生产补贴标准为每粒补贴 0.1元;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
(二)补贴方式。微型薯生产补贴采取直接补贴方式,并继续在2010年承担国家马铃薯微型薯生产补贴的 34家企业开展试点,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企业或单位。原种扩繁补贴,农财两部在补贴方式上暂不作统一要求,各试点省区市要本着调动微型薯、原种、一级二级良种生产积极性,增加脱毒种薯的市场供应量,降低脱毒种薯价格,满足市场需求,让种植农民得实惠的原则,自行确定补贴方式,并于 2011年 6月 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农、财两部备案。
四、组织与监管
为切实发挥马铃薯原种补贴的政策效应,必须加强试点项目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协调。试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确定补贴方式、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实施检查和资金监管等工作。项目实施后,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农、财两部。
(二)强化生产管理。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马铃薯种用、加工用、鲜食用等用途和区域生产特点,科学筛选并推介项目区扩繁品种,推介的品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要切实加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做好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抽检工作。项目区要按照县有区域图、乡镇有任务分解表、村有供种清册的要求,建立健全补贴明细档案,做好原种扩繁生产者的登记造册。
(三)强化资金监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资金,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试点项目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微型薯生产补贴承担企业(单位)的管理,掌握微型薯生产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质量和价格监管。对于补贴农民的,要实行补贴结果村级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五)强化政策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马铃薯原种扩繁补贴政策,提高对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脱毒种薯、发展马铃薯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