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认证发展及启示
国外农产品认证的成功做法与特点
(一) 法规健全,认证目的明确
世界农产品主要生产国和贸易国大多通过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进行管理。一是通过立法,促进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保护国内农业发展;二是通过立法,将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作为国内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鼓励性措施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技术性措施,实现扩大出口和限制农产品进口。最通行的立法有两种形式:
1.综合立法。通过在国家的综合性法律中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和包装标识做出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实施法制监管,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对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消费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官方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行为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专门立法.政府通过专门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和标志问题做出规定,如日本的JAS法(《农林物资品质规格正确标识法》),对农林水产品的认证种类、认证方式、认证办法、认证标准、标志管理、违规处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韩国政府颁布的《亲环境农业培育法》,对亲环境农产品认证的类型、标志、申请、批准、违法处罚、政府职责、财政支持等方面在法律上也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欧盟1991年实施的EE2092-91农产品有机生产法令,统一规定了有机农产品(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监督。法国政府1960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签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德国官方专门颁布有《生态食品标志法规》,在法律上对生态农业、生态农产品和食品的发展,生态农业及生态农产食品标志正确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美国1990年发布了专门的《有机食品生产法》(OFPA),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和认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 技术体系配套,实用性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以认证机构为主体,认证培训和咨询机构为基础,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等相关技术体系为支撑,遵循认证认可基本规则,依据标准,按照合格评定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过程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合格合格评定的技术性活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业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产品品质规格和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制定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同时根据市场的要求不断地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国际社会,一般把标准分为强制和非强制两类。强制性标准为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所采用,具有强制约束力,所有相关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推荐性标准大多由政府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和管理,由社会自愿采用。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及时、内容合理、配套性强、可操作性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意识和程度高、标准与法律法规接性好、标准制定过程透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倾向明显。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所建立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不仅满足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和市场监督的需要,而且在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及时将国际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企业、农场主和消费者,使国内农产品生产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品种和结构,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同时,建立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能为农产品认证认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三) 研究工作基础扎实,科学性强
国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大多坚持以科学为基础,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实施全程控制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特别是随着新技术在农产品生产中的不断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可控和不可预见性的风险不断加大。很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科学技术应用所伴随的风险,其风险评估和管理也只能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有效地加以识别和控制。许多国家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认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和农产品认证的关键环节研究得透,把握的准,控制措施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认证的技术研究工作扎实,科学性强。
(四) 信息对称,公众参与度高
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健全、透明度高、公众参与意识强,政策管理注重民情民意和公众态度。比如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常常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牵头,成立由政府官员、利益群体(农场主、加工企业、经销商、行业协会等)及技术专家组成的工作级或委员会,负责标准的拟定。标准草案完成之后,政府部门利用公千或网络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利益团体也都会极积利用各种活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