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船舶防污漆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防污漆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防污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扫描仪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扫描仪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扫描仪。
本标准不适用于附带扫描功能的其他设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泥在生产、使用、包装、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生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投影仪在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投影仪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投影仪。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照明光源能效水平,降低产品在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光源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 230-2006。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重型汽车在生产、使用及报废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重型汽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矿采选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铁矿采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轧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轧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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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HJ/T 230-2006 ) |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 | |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