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噪声污染,规范和指导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2.4-1995)的修订。本标准于199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T 2.4-1995废止。 |
废水类别代码(HJ 520-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废水治理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统一废水分类与编码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等工作及各类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涉及的废水分类需要,规定了废水类别及与之相对应的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521-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废水治理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统一废水排放规律分类与编码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和对应的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废水排放规律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2009)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规范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标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类别与代码。
本标准中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环境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规范废水排放去向分类和表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确定了废水排放去向的分类与代码。
废水排放包括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垃圾填埋厂、堆肥厂、焚烧厂、危险废物处置厂等设施的排水。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排放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有序开展,统一大气污染物的名称与代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管理、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各类空气环境标准、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环境科学研究、环境工程、环境与健康和实验室信息系统等业务涉及到的大气污染物及相关指标进行分类、列表,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大气污染物的信息采集、交换、存储、加工、使用以及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5-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有序开展,统一水污染物的名称与代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管理、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各类水体环境质量标准、各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涉及到的水污染物进行列表、分类,规定了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水污染物的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和处理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运营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电池及照明器具等产品的拆解和处理污染控制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氨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制药、化工、炼焦等工业行业废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对《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14668-93)进行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10月27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14668-93)废止。 |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氨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氨的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恶臭源厂界空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对《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14679-93)进行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10月27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79-93)废止。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氨氮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废止。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氨氮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1-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1-87)废止。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氨氮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蒸馏-中和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7478-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7478-87)废止。 |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38-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测定。 |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39-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铅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铅的测定。 |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和废气中砷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空气和废气中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和废气中以颗粒物形态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
黄磷生产废气 气态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1-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黄磷生产废气中砷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黄磷生产废气中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磷生产废气中以气态形式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2-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3-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测定。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4-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 (暂行) (HJ 545-2009) |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喹钼柠酮容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测定。 |
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6-2009) |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中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空气中五氧化二磷的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中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暂行) (HJ 547-2009)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碘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测定。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8-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硝酸银容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9-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50-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钴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钴的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钴的测定。 |
水质 二氧化氯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51-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废水中二氧化氯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纺织染整工业亚漂工艺及含有大量亚氯酸盐废水中二氧化氯的碘量法。
本法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亚漂工艺及含有大量亚氯酸盐废水中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 552-2009)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规定编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需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防治饮食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09)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火电厂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机组容量200MW以下的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及其他工业锅炉、炉窑,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563-2009)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热电联产)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供热锅炉和其它工业锅炉、炉窑,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 564-2009)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垃圾渗滤液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自以上规章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废止: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1995) | |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 7478-87) | |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79-87) | |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1-87) | |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4668-93) | |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SPAN>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79-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