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九部门联合召开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周生贤回顾了过去一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他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震慑环境违法行为。2011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7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107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万余件,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2016件,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新突破:一是严厉整治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11年共排查铅蓄电池企业1962家(其中再生铅企业184家),取缔关闭736家,停产整治565家,停业284家。通过集中整治,一部分骨干企业加大了环保投入,提升了污染防治水平,促进了铅蓄电池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二是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全国共排查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12137家,其中铅蓄电池企业1962家、重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3470家、化工原料及制品企业241家、皮革及制品企业583家、电镀企业3636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152家、其他企业2093家。严把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全国26个省(区、市)环保部门上收了铅蓄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各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三是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得到切实加强。全国共检查3104家污水处理厂(包括园区、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部公告了334家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名单。对21家发电集团公司的5.18亿千瓦火电机组开展了执法检查。
周生贤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环境执法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难度继续加大,主要表现为: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PM2.5成为社会热议的新焦点,污染减排任务艰巨,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突出,基层环保执法手段和力度仍不能适应环保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周生贤说,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重中之重仍是重金属污染。各级政府要把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管作为一项维护群众健康、增进群众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采取铁腕手段开展整治,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着力抓好以下3方面工作:
一要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要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要全面深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主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是涉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的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和“双否决”。各地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及整治进展情况,更新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处置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保证达标排放。对于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企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制订、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周生贤强调,各级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严打环境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突出环境问题。要严格监管落实企业责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隐患,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强化督办落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实施“区域限批”。要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主持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同志分别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电监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