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精神,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为有序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我部成立了以周生贤部长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近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了我部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我部将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拟于2011年9月开展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省(区),请以上14省(区)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吕春生 汪涛
电话:(010)66556243、66556244(传真)
附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减排 措施 检查 方案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人民银行。
附件:
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为推动各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主题主线新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部署,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努力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各地环境质量改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检查稀土、铅蓄电池、钢铁、制革、柠檬酸、味精、酿酒、淀粉、淀粉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核查开展情况,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重点行业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有色金属行业等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重点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执行情况。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主要检查规划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投向情况,年度实施、检查和考核组织情况,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环境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主要检查海河、淮河、辽河、松花江、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上游、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情况。
(五)饮用水安全保障。主要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管理、水源水质状况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情况。
(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主要检查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保障措施落实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
(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要检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及后续监管情况,POPs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情况,重点行业的二恶英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环境安全保障情况。
(八)危险废物处置。主要检查各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九)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政府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编制和目标责任制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完善,资金投入是否到位,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污染减排措施是否到位,污染减排目标是否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三、检查组成员单位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人民银行。
四、责任分工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组织。
(一)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 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治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审计署、人民银行配合。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配合。
3.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配合。
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人民银行配合。
5.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负责,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配合。
6.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配合。
7.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环境保护部负责,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配合。
8.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部负责,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配合。
(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政府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编制和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配合。
2.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完善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配合。
3.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到位情况: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污染减排措施到位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配合。
5.污染减排目标是否完成: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
6.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保护部、监察部配合。
五、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措施和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专项检查,包括各成员单位现已组织开展的、与“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密切相关的专项检查,包括污染物减排总量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检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综合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三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各省(区、市)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环境保护部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检查组长,每个组设专家组。
2.每年拟检查的省(区、市)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原则上“十二五”期间对每个省(区、市)至少进行2次综合检查。
3.接受检查的省(区、市)首先进行自查,并于综合检查启动前1个月提交自查报告。
4.检查以抽查为主,每次检查中各地抽查的地级以上城市(州、盟)不少于2个;每个省(区、市)检查时间为7天左右。
5.每个省(区、市)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意见。
6.综合检查后由环境保护部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年度综合检查报告。
六、检查结果报告
根据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每次检查后要向中央领导小组提交报告,每半年集中汇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各专项检查组织部门负责起草专项检查的有关报告、半年工作进展报告,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和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起草半年工作进展报告,负责汇总综合检查情况并起草综合检查报告。
七、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协调机制,成立监督检查部际协调小组,环境保护部领导任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部际协调小组负责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安排的部门间协调。
八、2011-2012年检查工作计划(综合检查)
(一)2011年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的省(区、市):
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其他省份抽查。
2.时间安排:8月31日前,各相关省(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9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7个检查组,由环境保护部或有关部门领导带队,赴上述14个省(区)进行检查。
3.检查方式: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三种方式进行。
4.检查内容:
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情况,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2012年检查计划
1.主要检查的省(区、市):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海南、重庆、贵州、西藏、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他省份抽查。
2.检查时间:2012年6月
3.检查方式: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三种方式进行。
4.检查内容: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2012年具体检查方案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