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9-12月份在全区开展节能减排攻坚战
为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全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至12月,用4个月时间开展“节能减排攻坚战”,努力实现今年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4.4%,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的目标。在污染减排方面重点抓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2008 年淘汰计划,列出淘汰关闭企业名单和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同时加大对已淘汰关停项目的检查,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是加大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按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的要求,对年度计划重点减排工程项目逐一跟踪落实,对尚未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设区城市,2008年底前必须全部建成相关设施并投产。全区所有制糖及列入减排计划的造纸、淀粉、酒精和燃煤电厂等企业,今年必须完成减排工程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三是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投资。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四是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五是严格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暂停对该市新建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后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