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几点说明
1 食品标签的作用
首先,什么是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容器是指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这样,食品标签的作用显而易见在于:
a、引导消费者选购商品
广大消费者在走入商店或超市选购食品时,无论是慕名而来还是饮食习惯的要求或者对某类新产品的尝试,首先映入消费者眼帘的是食品标签。俗话说“人要衣装,佛要金装”,产品就是用包装容器上的标签来精装的。鉴于食品多数是预包装在容器里,外面不易见到内容物,消费者只能通过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来了解食品的本质。例如食品的品牌,构成内容物的原辅材料,食品的属性以及生产厂家、保质期、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等等,从而决定是买还是不买。
b、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健康
消费者去选购食品时总是希望能买到称心如意、货真价实的产品。当然对于食品来说,消费者最关心的是产品质量和安全,与此有关的内容在标签上都要明示出来,因此一旦出了情况,消费者就可根据标签上的明示找到生产者和有关责任者,便于退赔、掉换或投诉。
c、促进商品推销、扩大销路的宣传作用
食品标签标志着产品的质量和企业信誉,自然也就成了一幅广告。食品生产者可以在标签上展示商品的优点和特征以及宣传产品的独特风格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尤其在名牌效应的今天,标签的宣传作用就更显得实用和必需,重视标签的宣传作用已逐渐被企业家接受。
d、维护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如果由于超过了标签上标明的最后期限(不少国家的标签要求标明最终食用期)发生意外,食品生产者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因此,食品标签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维护了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 国际上食品标签法规概况
标签的起源一般说来是从商标及商标的注册登记逐步发展起来的比较完善的产品标志。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1803年由法国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62年英国发布了“商品标记法”;1874年德国颁布了“商标保护法”;而美国从1870年开始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随着各国工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国际间贸易的蓬勃开展,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食品标签的立法和管理工作,不少国家在70~90年代相继制定了食品标签及广告用语的技术法规来保护消费者选购食品过程中的应有权益。
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附属机构——食品法规委员会(CAC)专门设有食品标签法规委员会(CCFL),秘书处设在加拿大,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会,制定或修订国际通用的食品标签法规及食品广告用语的规定等。我国现行的GB7718-94就是以该组织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1991)为蓝本,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其次还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和声明的标准”(CODEX STAN146-1985)等。
日本70年代发布了“食品标签法”和“营养改善法”,规定了特殊保健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台湾省也发布了“包装食品标示”(CNS3192)标准。香港1985年修订了“食物及药物(成分及标签)规则”并有明确处罚规定。
在欧洲,1979年欧洲共同体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指令”,1990年又颁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指令”。1989年西德公布了“食品通用标签规则”,而英国于1990年发布了“食品标签通用规则”。
美国是世界各国中食品标签法规最为严谨和完善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如在原有食品标签法规基础上,1992年颁布了“特殊功能食品标签说明”、“营养标签声明法规”及“瓶装水的质量标准和品名标签规则”等22个新标签法规,并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生效。在美国新制定的食品标签法规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营养信息,即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热值、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含量等。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欧洲和其它国家一些国家已开始效法美国作法,严格要求食品标签。总之,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标签问题,而且其趋势是要求越来越严格。
3 食品标签和商标区别
不少人时常把标签和商标混为一谈。虽然标签是由商标逐渐演变而来,但两者还是有差异的。
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它代表商品(或产品)的一定质量,以表示某种商品与他家商品的不同。有人曾把商标形象地比喻为“商品的脸”,一个人只要我们看到他的脸就能把他认出来。同样,一种商品只要我们看见它的商标,就很容易把他同别的同样商品区别开来。尤其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名牌效应就更使商标显得重要。如商标可以成为某种商品品种和质量的象征,并且成为一种产权,对企业的经营和效益起着重大的影响。同时商标又是商品信誉的标志,企业可以利用商标反复宣传,使购买者一见商标,就可以放心购买。另一方面,商标是注册登记而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有其专用性,这样对稳定市场秩序有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商标,厂方无法宣传和建立自己的信誉,市场就会显得混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就缺少了依据。
而对于标签来说,其包含的内容更多,更广泛,有些是商标无法取代的。如商品名称是标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为一个商品可有许多不同的商标,如矿泉水有椰树牌、加林山牌等等。同样一种商标可有许多不同的商品,如椰树牌椰子汁、椰树牌芒果汁以及上述矿泉水等等。另外,又如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等内容也是单用商标无法表示的,也是无法用商标取代的,在标签上可以有以文字、图案或其它构思组成的商标内容,但作为标签来说不是唯一的。
4 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内容
4.1 必须标注内容
即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代号、特殊标准内容等。
4.1.1 食品名称(品名)必须标注在标签明显部位,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名称必须采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其中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了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如全脂加糖炼乳、甜炼乳就可任选一个。当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如油炸土豆片,土豆大家都叫习惯了,没有人会理解成其它的东西,不用学名马铃薯也是可以的。再有,使用“创新”、“奇特”牌号或商品名称时,如“强力宝”、“皇上皇”等,实际上应注为强力宝(猪肉脯),皇上皇(广式腊肠),如此等等。
4.1.2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所谓单一配料表如白砂糖、番茄酱等。配料表标注时要有标题——配料或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逐一排列。配料的名称应用学名,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如防腐剂、酸味剂、增稠剂等种类名称。又如具体名称可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名称标准,不可用俗名或臆造名称,例如把碳酸氢钠标为小苏打,琼脂标为冻粉等。
4.1.3 净含量应标明与品名在同一视野,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含有固液两相的食品还须标明固形物含量。
4.1.4 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必须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也即有效的营业执照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1.5 生产日期必须用明码实事求是地标清楚,不能错后或提前。保质期和保存期可以任选一个,也可两个同时都标。生产日期的标注顺序应为年、月、日,不能颠倒,也不能标为日、月、年。另外,不能不标生产日期而仅标一个××年、月、日前食用。保质期可标为保质期××个月或保质期至××。如果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贮藏方法。另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保质期是最低保质期,企业在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只能高于此期而不能低于此期。
4.1.6 产品必须标明所采用标准(国家、行业或企业)代号和顺序号,如GB2760中GB为国家标准代号,2760为顺序号。
4.1.7 所用的产品标准中有质量等级的必须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如优级品、一级品、二级品等。
4.1.8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产品必须在品名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4.2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进口产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其它应标注的项目必须一一标明。
4.3 推荐标注内容
4.3.1 批号由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来标明生产批号。
4.3.2 食用方法。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食用、烹调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也可另附说明。
4.4 基本要求
4.4.1 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4.4.2 标签的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或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认证和识读。
4.4.3 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4.4 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使用汉语拼音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汉字,也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4.5 计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如质量: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