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加大财政支持减排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加大财政支持减排力度,2008年广西自治区本级财政新增安排2.1亿元支持节能减排;同时,积极创新支持方式,提出以奖代补,实行财政奖励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进一步推动减排工作的开展。根据这种方式,2.1亿元节能减排奖励资金与全区当年的节能减排目标(即208万吨标准煤节能量、14.34万吨的COD减排量和10.42万吨的二氧化硫减排量)挂钩,重点支持60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317个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
以奖代补 重点倾斜
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原则上实行:一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能减排资金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统筹兼顾适当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COD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二是整合资金,倾斜安排。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墙改节能、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将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使资金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考核确认,以奖代补为主。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节能减排量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考核确认,并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提高项目单位开展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出台管理办法 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根据节能减排的具体工作内容,广西区财政厅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根据下达各市的节能减排指标和奖励标准计算分配资金,通过专户将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部门及自治区本级项目实施单位。部分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支持各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目前,减排资金已预拨80%到各市。节能减排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广西区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能减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加强检查和考核 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广西区财政厅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节能减排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实际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上一年度节能减排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减排效果情况等,于每年6月底前报广西区财政厅备案。对违管理规定的,广西区财政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